唐朝前期税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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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前期税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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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

  1. 魏晋到隋唐为什么实行均田制
  2. 唐朝后期土地制度
  3. 唐朝的州郡官职问题

[One]、魏晋到隋唐为什么实行均田制

〖One〗、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,土地荒芜,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,为了维持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。

〖Two〗、隋唐之府兵制其实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农,农民受田为国家当兵成为府兵,府兵要自备粮资,便减少了国家的养兵费用。

〖Three〗、均田制更为隋唐税制之根本,人民由政府处受田便有纳税的义务,唐代租庸调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,使唐能在隋末大乱之后农业受到严重的破坏,到贞观年间却十分富足,可以说均田制还建立了军事和经济基础。

[Two]、唐朝后期土地制度

〖One〗、唐朝后期,对土地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,由租庸调制改为两税法。

〖Two〗、两税法,是公元780年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。由征收谷物、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,改为征收金钱为主,一年两次征税,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,按田亩交纳地税,一年分夏、秋两季交纳,取消一切杂税,。建中元年年末,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,比“两税法”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,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。两税法的作用在于:使唐朝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;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,扩大了税源,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,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。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士地、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。

[Three]、唐朝的州郡官职问题

〖One〗、唐代主管州(郡)税赋的官职是司仓参军。唐代,节度使、州郡等僚属均置有判官,以分曹判事,称为“判司”。也用“判司”之名通称州郡的佐官。

〖Two〗、唐玄宗设司功、司仓、司户、司田、司兵、司法、司士等七曹参军各1人,皆从七品下。诸曹参军分掌各州府的军政、财政、刑法、农田以及户粮诸事务,称为“判司”。

〖Three〗、司仓参军职能通常是与财政税收有关,仓亦为仓库之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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